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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建物基地分割或合併登記,涉及基地號變更者,應同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建物與基地所有權人不同時,得由基地所有權人代為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2. 前項登記,除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登記者外,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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