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 (市) 已領得開業執照之專業代理人達三十人以上者,得組織專業代理人公會;其未滿三十人者,得加入鄰近公會。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5條,若在直轄市或縣(市)中已領得開業執照的專業代理人人數超過三十人,則可以組織專業代理人公會;若人數不足三十人,則可以加入鄰近的公會。 這項規定是為了加強專業代理人的管理機制,讓他們能夠互相交流、分享資源並提升專業能力。透過公會的組織,專業代理人可以共同面對挑戰和問題,並互相協助解決。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申請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若某縣(市)內的專業代理人數量不足三十人,則可以加入鄰近縣(市)的公會。例如,台中縣內專業代理人的數量不足三十人,則可以加入鄰近的台中市專業代理人公會。這樣可以確保專業代理人可以共享資源和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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