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過半數之直轄市及縣 (市) 專業代理人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必須由過半數的直轄市及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完成組織後方能發起組織,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這意味著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的組織必須符合過半數直轄市及縣(市)專業代理人公會的參與,才能發起組織工作。然而,如果該組織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例如,如果大部分直轄市及縣(市)的專業代理人公會都參與了組織工作,即達到過半數的要求,則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可以發起組織。然而,如果某個專業代理人公會沒有參與組織,但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那麼這個專業代理人公會仍然可以加入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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