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代理人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報請該管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並應分報專業代理人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專業代理人公會應該訂立章程並且造具會員名冊及職員簡歷冊,並且報請相關的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同時也需要分報給專業代理人主管機關作為備查。 根據內政部七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七十台內地字第六五○三六號函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的立案截止日期由該函釋發布之日起延長至七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此函釋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登記辦法第29條相關,因為第29條中提到公會需要向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立案。 這條法規的一個範例是根據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八日台(84)內地字第八四七八三○八號函,原則上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需要加入專業代理人公會才能執業。然而,根據這個函中的建議,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也可以申請補領「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前提是在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實施規定公布施行前已經是特約土地登記代理人。這個例子顯示,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的成員名冊和相關登記卡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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