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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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價值,得於辦理重估地價時,依本規則之規定重為估定但因改良物有增減或重大改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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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23條的規定,建築改良物的價值可以在辦理重估地價時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進行重新估定,但在改良物有增減或重大改變的情況下,不在此限。具體來說,如果建築改良物在重估地價時有進行增加、減少或是進行了重大的改變,則重新估定的規則不適用。這表示在進行估價時,需要考慮到建築改良物的實際狀況和變化情況。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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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