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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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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地之自然環境、經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及殘餘價值者,應查明記載於調查表備註欄內,以供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之參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6條,建築地的自然環境、經濟狀況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建築改良物耐用年限和殘餘價值的因素,應該在調查表的備註欄中詳細記載,以供計算建築改良物的現值時參考。 例如,在進行建築改良物估價時,如果該地區的自然環境有特殊的保護措施,可能會對建築改良物的耐用年限和價值產生影響。另外,如果該地區的經濟狀況良好,可能會提高建築改良物的價值和耐用年限。這些因素都應在調查表的備註欄中詳細記載,以便在計算建築改良物現值時能夠獲得準確的參考資料。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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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6 條規定:「建築地之自然環境、經濟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建築改良物之耐用年限,及殘餘價值者,應查明記載於調查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