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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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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建築改良物價前,應調查當時各種建築材料之價格及工資支付標準,以為估計重新建築費用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7條的規定,在估價建築改良物之前,應該進行調查,了解當時各種建築材料的價格以及工資支付標準,這些資料可以作為重新建築費用的估計依據。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8971251號函訂頒的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4點和第7點的規定,估價建築改良物需要考慮建築材料的價格和工資支付標準,以便計算出重新建築的費用。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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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7 條規定:「調查建築改良物價前,應調查當時各種建築材料之價格及工資支付標準,以為估計重新建築費用之依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