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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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建築改良物價前,應調查當時各種建築材料之價格及工資支付標準,以為估計重新建築費用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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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第7條的規定,在估價建築改良物之前,應該進行調查,了解當時各種建築材料的價格以及工資支付標準,這些資料可以作為重新建築費用的估計依據。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於89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8971251號函訂頒的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4點和第7點的規定,估價建築改良物需要考慮建築材料的價格和工資支付標準,以便計算出重新建築的費用。
- 改良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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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