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13 條(規定地價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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