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平均地權條例13規定地價之辦理

快速跳轉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的土地尚未規定地價,應立即進行全面的規定地價工作。然而,在偏遠地區或未登記的土地上,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規定地價工作。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72) - 觀光區土地法公告分區劃定標準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ADBB68A3190E6AFF)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7

(0430815 制定)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五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0530127 全文修正)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及農業用地在內。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劃定分期規定地價土地之範圍,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並配合第二條、第五十六條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430815 制定)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五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0470624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0530127 全文修正)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及農業用地在內。

(0570126 全文修正)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0660118 全文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07506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0900529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劃定分期規定地價土地之範圍,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並配合第二條、第五十六條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