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的土地尚未規定地價,應立即進行全面的規定地價工作。然而,在偏遠地區或未登記的土地上,可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規定地價工作。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50072) - 觀光區土地法公告分區劃定標準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ADBB68A3190E6AFF)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五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及農業用地在內。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劃定分期規定地價土地之範圍,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並配合第二條、第五十六條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五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縣(市)都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廠用地及農業用地在內。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都市土地,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地價稅。
本條例施行區域內,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應即全面舉辦規定地價,但偏遠地區及未登記之土地,得由省(市)政府劃定範圍,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期辦理。
本條未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得由省政府劃定分期規定地價土地之範圍,修正為由縣(市)政府辦理之,並配合第二條、第五十六條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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