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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平均地權條例第82條的具體內容。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第七十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或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或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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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原第八十二條刪除。 二、原條例第七十條已刪除,本條無保留必要,併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例施行後,違反第七十條之規定,將承租之公有建築基地轉租或頂替者,除終止租約外,並處原轉租或頂替人以該項土地年租金五倍以上、十倍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由主管徵收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原第八十二條刪除。 二、原條例第七十條已刪除,本條無保留必要,併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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