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了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的適用順序。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了本條例第20條的限制,則應按照土地所有權人擇定的適用順序計算,直到達到該限制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做出選擇,則適用順序如下:首先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其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戶籍所在地;然後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戶籍所在地;最後是直系姻親的戶籍所在地。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的適用順序則按照長幼次序來確定。 根據現行法律,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解釋第30條的適用情況。假如土地所有權人A和土地所有權人B都符合第20條的條件,想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根據第30條的適用順序,如果A擁有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且其戶籍所在地是該區域,而B只是擁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戶籍所在地是該區域,那麼A擁有優先權,可以先計算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直到達到法定限制。而B則需要等到A計算完畢後,才能計算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 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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