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方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已經申請核准的土地則不需要再提出申請。若已經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的土地不再用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應申請按一般用地課稅。根據法例,這些規定對於土地的課稅具有具體指導意義,以確保稅收稽徵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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