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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但已申請准者,免再提出申請。
  2. 已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之土地,於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一般用地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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