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當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決定原則及適用順序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擇定戶籍所在地:當土地所有權人只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時,以該土地所在地的戶籍所在地為準。 2. 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戶籍所在地時,適用順序如下: - 第一順位: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的戶籍所在地。 - 第二順位:未成年被土地所有權人扶養的親屬的戶籍所在地。 3.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被扶養的親屬分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應以他們共同擇定的戶籍所在地為基準。如果沒有共同擇定戶籍所在地,則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被扶養的親屬當年度申請的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根據以上規定,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決定取決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未成年被扶養的親屬的戶籍所在地以及申請的地價稅最高者。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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