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得
核
發建造執照。 二、無限建、禁建情事。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核定
後,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
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