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二、無限建、禁建情事。
-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