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 沒有限建或禁建的情況。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須將前述的地區範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限期進行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根據最新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沒有多項、款,所以只有一項的解釋。參考資料中並沒有具體與第40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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