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的定義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請領建造執照進行開工建築。 範例: 比如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兩年(直轄市或省轄市)或三年(縣轄市或鄉鎮)期限內沒有請領建造執照進行建築工程。 2. 已請領建造執照並開工建築,但沒有按照該執照核定的建築期限進行施工,也沒有取得使用執照。 範例: 比如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取得建造執照開始施工,但沒有在核定的建築期限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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