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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41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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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指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而言。已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但未按該執照核定之建築期限施工完竣領有使用執照者亦同。
  2. 2.前項請領建造執照開工建築之期限,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二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的定義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請領建造執照進行開工建築。 範例: 比如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兩年(直轄市或省轄市)或三年(縣轄市或鄉鎮)期限內沒有請領建造執照進行建築工程。 2. 已請領建造執照並開工建築,但沒有按照該執照核定的建築期限進行施工,也沒有取得使用執照。 範例: 比如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取得建造執照開始施工,但沒有在核定的建築期限內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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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指土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請領建造執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