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釘樁測量分割前,仍照原有稅額開單課徵,其溢徵之稅額,於測量分割後准予抵沖應納稅額或退還。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在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釘樁測量分割之前,稅務機關仍按照原有的稅額開單課徵。如果在測量分割後發現稅款有溢徵的情況,則可以抵沖應納稅額或退還溢繳的稅款。 參考資料: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平均地權事務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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