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這條法規包含以下兩個項目: 1.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如果都市土地的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地區、依法不能建築地區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範圍有所變動,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應在每年二月底前確定這些變動的地區範圍。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項的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的是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這表示當這些公共設施尚未完工時,原本的土地可以繼續作為農業用地使用。 2. 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對於前一項變動地區內應按照新的繳稅地價列冊的土地,應該在每年五月底前將這些土地的資料送交到稅捐稽徵機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土地稅法第40條的規定,地價稅應該根據地政機關提供的地價歸戶冊和地籍異動通知資料進行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如果需要,也可以分成兩期徵收。這項稅收的徵收日期由省(市)政府決定。 總結而言,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主要規定了都市土地範圍變動的程序,以及相應的土地稅收列冊程序。這些程序是為了確保土地使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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