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田賦之土地,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第三十四條之土地,分別由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按主管相關資料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二、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區範圍圖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三、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土地,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徵收田賦之清冊課徵。 四、第三十五條及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五、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者,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六、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由地政機關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 七、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由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了徵收田賦之土地的辦理程序: 一、根據第34條之土地,地政機關或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根據主管相關資料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處理。 二、根據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地區範圍圖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處理。 三、根據第35條第1款之土地,稅捐稽徵機關根據修正公布施行前徵收田賦之清冊課徵。 四、根據第35條及本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土地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處理。 五、根據第35條第2款之土地中,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之使用者,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六、非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地政機關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處理。 七、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中心等用地,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之。 值得注意的是,徵收田賦之土地需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具體的內容可以參考土地稅法第14條、第40條和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8條等相關法規。例如,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溢繳的稅款,可以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申請退還。同時,根據財政部的函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面積與原核課土地稅的面積不符,且非地政機關疏失所致,稅捐稽徵機關應重新核算應納稅額,並退補多繳或少繳的稅款。 總結來說,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的規定,徵收田賦的土地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形由相應的機關進行勘查和認定,並根據相關的法規進行清冊編造和稅務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