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的是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完全建設完成。其中,道路的標準是能夠通行貨車的計畫道路,自來水和電力則以能夠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為準,排水系統則以能夠排水為準。而公共設施完竣的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的一半深度為準。然而,如果道路同側的街廓深度有明顯差異或與特殊地形相鄰,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以下是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各項的具體範例: - 道路:計畫道路能夠通行貨車,例如市區主幹道。 - 自來水和電力:能夠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例如已經連接到計畫道路的自來水管線和電力供應。 - 排水系統:能夠排水,例如已經建造完成並能夠順暢排水的排水溝。 - 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的一半深度為準。如果道路同側的街廓深度有明顯差異或與特殊地形相鄰,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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