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下水道系統是否建設完竣,非公共設施完竣之認定標準
要旨
下水道系統是否建設完竣,非公共設施完竣之認定標準
要旨
下水道系統是否建設完竣,非公共設施完竣之認定標準
內容
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1、2項規定略謂:「本條例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貴府來文說明三所敘「排水系統為嘉南農田水利會給水及排水共用且能排水」乙節,如該區之排水系統業已完竣,且其他設施均符合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之相關規定,得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而下水道系統是否建設完竣,非認定公共設施完竣與否之要件,本案仍請 貴府按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查明事實依法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