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是關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的釋義。根據該條款所述,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是指依照區域計畫法編定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以及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家公園區內的土地。 範例:根據該條文的解釋,如果一塊土地符合區域計畫法對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的規定,以及國家公園管理處和相關機關對該土地的認定,那麼這塊土地就可以被視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