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應該減去的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和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2. 根據前項規定減去的費用,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需提供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作為證據。例如,某土地所有權人在經過土地重劃後,他需支付工程受益費用,當他要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他必須提供相關的繳款收據或證明文件,以減免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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