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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2. 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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