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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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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2. 2.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增值稅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共有兩項規定: 1.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應該減去的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和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2. 根據前項規定減去的費用,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在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需提供工程受益費的繳納收據、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作為證據。例如,某土地所有權人在經過土地重劃後,他需支付工程受益費用,當他要申報土地增值稅時,他必須提供相關的繳款收據或證明文件,以減免相應的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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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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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依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