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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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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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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去之費用,應由
土地所有權人
於
土地增值稅
繳納前提出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發給之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或地政機關發給之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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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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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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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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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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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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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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