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審核申報移轉現值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55 條的規定,當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根據最近一次公布的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來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的土地移轉現值。這表示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需要考慮通脹對土地價值的影響。例如,如果臺灣地區的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了,那麼土地的價值可能也會上升,這將影響土地增值稅的徵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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