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參考。
根据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第64条的规定,当地方政府进行规定地价或重新规定地价时,地价评议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条例第46条编制的土地现值表来作为评定公告地价的参考依据。 参考资料:《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最新修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