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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土地現值表之編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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