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 第 46 條(土地現值表之編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土地,應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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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ter62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 公告現值 生成/公告日/作用】
║
經常調查地價
▼
繪製地價區段圖
估計區段地價
▼
提經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
▼
編製土地現值表
(每年1月1日公告)
▼
┌───────┴───────┐
│ 法定用途 │
├──────────────────┤
│ 1. 申報移轉現值參考 │
│ 2. 審核移轉現值依據 │
│ 3. 補償徵收地價依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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