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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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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
(共有土地分割與增值稅之徵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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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
土地分割
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
應有部分
價值相等者,免徵
土地增值稅
;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公同共有
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
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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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定地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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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照價徵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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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價收買 §4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漲價歸公 §5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土地使用 §6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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