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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5 條(共有土地分割與增值稅之徵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2.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3. 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4. 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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