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的規定,針對共有土地的分割和增值稅的徵收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如果各人取得的土地價值與他們分割前應有的部分價值相等,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價值有減少,則要就減少的部分徵收土地增值稅。 範例:假設甲、乙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分割後甲取得一塊土地,乙取得另一塊土地。如果新分得的土地價值與原始共有土地價值相等,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新分得的土地價值減少,則根據減少的部分徵收土地增值稅。 2. 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同樣適用前項的規定,即免徵土地增值稅。 範例:若甲、乙、丙三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分割後每人各取得一塊土地。如果每人取得的新土地價值與他們分割前應有的部分價值相等,則免徵土地增值稅。 3. 土地合併後,如果各共有人所得到的部分價值與合併前土地價值相等,則免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價值有減少,則根據減少的部分徵收土地增值稅。 範例:假設甲、乙兩人各自擁有一塊土地,合併後成為一塊共有土地。如果每人在合併之後所得到的土地價值與他們合併前土地的價值相等,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價值有減少,則根據減少的部分徵收土地增值稅。 4. 上述三項土地價值的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範例:在分割或合併土地時,計算土地的價值時須參考該土地的公告現值。 參考資料: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5 條 - 司法院第 144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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