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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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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但處於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2. 2.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
  3. 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4. 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查估土地現值時,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的,按照該路線價按其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地價。但如果該保留地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的一般路線價區段的,則按照路線價計算地價。 2. 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的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的,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按照前一項的規定計算地價,其他部分則以道路外圍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平均計算。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的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的,處於路線價區段部分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計算地價,其他部分則以道路外圍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平均計算。 4. 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的,如果兩側都是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則按照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平均計算地價。如果該保留地穿越數個地價不同的區段,則可以分段計算地價。 5. 上述四項以外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按照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平均計算。 此外,根據條文第 2 項的規定,平均計算是指按照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地價。 第 3 項規定了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計算方式,即使用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的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最後,根據第 4 項的規定,如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形、地勢、交通、位置等情況特殊,與毗鄰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明顯不相當,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資料參考自最新版本的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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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