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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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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計,指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其優先買回土地面積占其被徵收土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該徵收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2. 2.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應抵價地分配完竣後,就其剩餘部分依抵價地分配原則辦理。
  3. 3.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4. 4.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者,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未依限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其申請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合併申請買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是該條各項的解釋: 1. 第一項第二款指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後,有優先買回土地的權利。這裡所說的"買回最高面積"是指原土地所有權人能夠買回的土地面積,根據第54條的計算方式來核算,這個面積不得超過該徵收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的比例。 2. 第二項說明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的分配方式,即抵價地分配完畢後,就其剩餘部分按照抵價地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3. 第三項規定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的計算公式,詳細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附件六。 4. 第四項說明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出申請的要求,如果未按時提出申請,則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此外,如果申請買回的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需要合併申請買回。 以上是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的逐項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獲取更詳細的範例和相關法案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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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核計,指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