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以下是該條各項的解釋: 1. 第一項第二款指的是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後,有優先買回土地的權利。這裡所說的"買回最高面積"是指原土地所有權人能夠買回的土地面積,根據第54條的計算方式來核算,這個面積不得超過該徵收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的比例。 2. 第二項說明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的分配方式,即抵價地分配完畢後,就其剩餘部分按照抵價地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3. 第三項規定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的計算公式,詳細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附件六。 4. 第四項說明了原土地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出申請的要求,如果未按時提出申請,則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此外,如果申請買回的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則需要合併申請買回。 以上是對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9條的逐項解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該法規的最新版本以獲取更詳細的範例和相關法案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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