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79 條

  1.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計,指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其優先買回土地面積占其被徵收土地面積之比例,不得超過該徵收案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2.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應抵價地分配完竣後,就其剩餘部分依抵價地分配原則辦理。
  3.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地價之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4. 原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土地者,應於限期內提出申請,未依限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買回權,其申請買回土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合併申請買回。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