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得聘僱人員,所需經費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
根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8條,主管機關因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需要,可以聘僱人員,相關的經費可以在重劃費用項下開支。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在進行市地重劃業務時,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合適的人員,並將相關的薪資及相關費用納入重劃費用項目中進行支付。 這項法條的適用與範例: 根據這個法條,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聘僱人員,來協助進行市地重劃的業務。例如,如果一個城市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都市計劃開發,主管機關可能需要聘請工程師、測量師、專家顧問等相關人員,來進行土地調查、設計規劃、施工監督等工作。相關的人事費用及相關支出可以作為重劃費用的一部分,由主管機關支付。這樣可以確保市地重劃的順利進行,並且確保相關的人力資源得到妥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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