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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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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公共設施;其設置之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但風景區內土地,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方案申請辦理輔導合法化,其保育綠地設置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使用地,前款保育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管理維護,不得再申請開發或列為其他開發案之基地;其餘土地於公共設施興建完竣經勘驗合格後,依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4條,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應根據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的保育綠地和公共設施。其中保育綠地的面積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不過,在風景區內的土地,如果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生效前已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報奉行政院核定的方案進行輔導合法化並有另外的保育綠地設置規定的話,則不適用此限制。 2. 申請變更編定的使用地,如果前款的保育綠地被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的話,則由申請開發人或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不得再次申請開發或被列為其他開發案的基地。而其他土地則在公共設施興建完畢並經過合格的勘驗後,根據核定的土地使用計畫進行適當的使用地變更編定。 這些規定表明,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時,必須考慮保育綠地的設置以及公共設施的興建。同時,需要明確管理和維護保育綠地的責任,並確保其他土地根據核定的計畫進行適當的使用地變更編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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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規定:「依本規則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依其事業計畫設置必要之保育綠地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