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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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之界線,應就左列情形勘定之。 一、地理之天然形勢。 二、行政管理之便利。 三、產業狀況。 四、人口分布。 五、交通狀況。 六、建設計畫。 七、其他特殊情形。
深度解讀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1條規定了勘界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根據該條規定,勘界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應考慮以下情形:地理的天然形勢、行政管理的便利、產業狀況、人口分布、交通狀況、建設計畫以及其他特殊情形。 其中的地理的天然形勢、行政管理的便利、產業狀況、人口分布、交通狀況等因素都是勘定行政區域界線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例如,根據地理的天然形勢,可以考慮地形、地勢等因素來勘定行政區域界線。人口分布和交通狀況等因素則可以考慮到人口密度和交通便利性來勘定行政區域界線。 另外,建設計畫也是勘定行政區域界線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根據建設計畫的需要,可以調整行政區域界線,以便更好地組織和規劃建設相關的事項。 最後,根據該條規定,還可以考慮其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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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