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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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以山脈、道路、河川或地物為界線者,除有特殊情形外,依左列標準定之。 一、山脈之分水線。 二、道路、河川之中心線。 三、有永久性之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可以為界線者。
深度解讀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2條」規定了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的界線標準。根據該條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行政區域的界線可以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山脈的分水線。 二、道路或河川的中心線。 三、具有永久性的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 以上是針對「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2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確定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這些標準可以根據山脈的分水線、道路或河川的中心線,以及具有永久性的關隘、堤塘、橋樑或其他堅固建築物來確定。其中,特殊情形可能有其他規定。 參考資料: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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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