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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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省(市)縣(市)行政區域,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重行勘議新界線。 一、原有區域界線不明者。 二、原有區域變更者。 三、新設行政區域者。 四、固有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有礙交通者。 五、固有區域地形不整、犬牙交錯,有礙行政管理者。 六、固有區域狹窄畸零或交通不便者。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3條的規定,若屬於以下情況之一,可進行勘界重新劃定新界線: 一、原有區域界線不明:原有的行政區域界線不明確的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勘議劃定新的界線。 二、原有區域變更:原有的行政區域經過變更的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勘議劃定新的界線。 三、新設行政區域:有新設行政區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勘議劃定新的界線。 四、固有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有礙交通:如果固有區域與天然形勢相衝突,對於交通有明顯的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勘議劃定新的界線。 五、固有區域地形不整、犬牙交錯,有礙行政管理:如果固有區域的地形非常零散不整,造成行政管理上的困難的情況下,可以重新進行勘議劃定新的界線。 六、固有區域狹窄畸零或交通不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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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