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4條的規定,省(市)行政區域的新定界線需要由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進行實地會勘,然後議定界線,並連同相關的圖說,報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個省(市)行政區域的界線有爭議,兩個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派員到現場進行實地勘界,他們將討論並議定最終的界線,然後提交內政部進行核轉,最終需要行政院的核定才能正式確定該區域的新界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