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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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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省(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2. 2.前項會勘議定,得報請內政部派員會同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4條的規定,省(市)行政區域的新定界線需要由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進行實地會勘,然後議定界線,並連同相關的圖說,報由內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個省(市)行政區域的界線有爭議,兩個相關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會派員到現場進行實地勘界,他們將討論並議定最終的界線,然後提交內政部進行核轉,最終需要行政院的核定才能正式確定該區域的新界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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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4 條規定:「省(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由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