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縣(市)行政區域新定界線,應由關係縣(市)政府派員實地會勘後,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報請內政部核定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5條規定,當縣(市)行政區域需要重新定界線時,應由相關的縣(市)政府派員實地進行會勘。會勘結果應議定新的界線,並連同圖說一起提交內政部核定,最後轉報行政院備查。 一個與此條法規有關的範例是:在某個縣市行政區域發生變化時,該縣市政府將派員實地進行會勘,以確定新的行政區域界線。相關人員在會勘過程中進行協商和討論,最終達成共識後,將新的界線及相關圖說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定,並轉報行政院進行備查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