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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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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勘議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和外交部指派人員進行會勘。這意味著在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確定時,如果有涉及到國界的情況,則需要內政部和外交部的人員共同參與確定。例如,當兩個縣市的行政邊界與兩國的國界相交時,內政部和外交部會指派相應的人員進行勘界會勘,以確定行政區域的劃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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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6 條規定:「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