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之勘議,其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外交部派員會勘。
深度解讀
根據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6條的規定,當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勘議涉及國界時,應由內政部和外交部指派人員進行會勘。這意味著在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確定時,如果有涉及到國界的情況,則需要內政部和外交部的人員共同參與確定。例如,當兩個縣市的行政邊界與兩國的國界相交時,內政部和外交部會指派相應的人員進行勘界會勘,以確定行政區域的劃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