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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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具區域界線詳細地圖,送由內政部分別存轉備案。
深度解讀
綜合「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知,當省(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並核定後,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立即在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製詳細的區域界線地圖,將這些文件送交內政部進行備案。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全文公告網站。內政部。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0010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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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