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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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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具區域界線詳細地圖,送由內政部分別存轉備案。

深度解讀

綜合「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7條的規定可知,當省(市)或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並核定後,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立即在主要地點樹立界標,並繪製詳細的區域界線地圖,將這些文件送交內政部進行備案。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主管法規全文公告網站。內政部。https://law.moi.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00107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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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7 條規定:「省(市)、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經會勘議定及核定後,應即由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於主要地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市)縣(市)勘界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