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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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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因死亡無繼承人。 二、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之繼承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存續期間屆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如果原住民保留地上的耕作权、地上权或农育权的原住民因死亡而没有继承人,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提请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利审查委员会拟定审查意见,报请直辖市、县(市)的主管机关核定后,委托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參考資料:台灣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最近修正施行日期:2016-12-27)第19條,網址:https://law.moj.gov.tw/News/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134

  • 原住民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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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