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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住民原住民保留地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一、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因死亡無繼承人。 二、耕作權人、地上權人或農育權人之繼承人未具原住民身分。 三、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存續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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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如果原住民保留地上的耕作权、地上权或农育权的原住民因死亡而没有继承人,可以由鄉(鎮、市、區)公所提请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权利审查委员会拟定审查意见,报请直辖市、县(市)的主管机关核定后,委托土地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參考資料:台灣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最近修正施行日期:2016-12-27)第19條,網址:https://law.moj.gov.tw/News/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3013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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