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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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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
  2. 2.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1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內的原住民保留地,可以依據發展條件和土地利用特性,制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和保育計畫。這些計畫可以使用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的方式來執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裁字第3號裁定意旨,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在遵守發展條件和土地利用特性的前提下,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育。 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一個特定的範例與該法條直接相關,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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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