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1.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
- 2.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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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1 條,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內的原住民保留地,可以依據發展條件和土地利用特性,制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和保育計畫。這些計畫可以使用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的方式來執行。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6年度裁字第3號裁定意旨,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在遵守發展條件和土地利用特性的前提下,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的綜合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育。 根據目前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一個特定的範例與該法條直接相關,因此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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