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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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原住民保留地得依法實施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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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2條,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法律的範圍內,有權對原住民保留地進行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的措施。這些措施必須依照相關法規進行,並且需要充分尊重原住民的權益和利益。具體有關土地重劃或社區更新的安排,需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需求進行具體規劃和執行。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版。 2.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https://www.apc.gov.tw/portal/faq/a81b55e1b2b372d3ac2604a8922d1046/。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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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