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5 條
依前條申請續租範圍係屬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開發或興辦方式,且其申請續租應檢附之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檢附之文件相同,於申請書並敘明參用原申請文件者,得免檢送相關書件,並免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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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申請續租的範圍應屬於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的範圍和方式。申請續租時,如果應檢附的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時的文件相同,可以在申請書中註明參用原申請文件,這樣就可以免去檢送相關文件,也免去依據前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例如,如果原申請文件中已經包含了必要的文件,並且沒有任何改變,申請續租時可以在申請書中註明參用原申請文件,就不需要再提供相關文件了。 參考資料: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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