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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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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申請續租範圍係屬原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開發或興辦方式,且其申請續租應檢附之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檢附之文件相同,於申請書並敘明參用原申請文件者,得免檢送相關書件,並免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5條的規定,申請續租的範圍應屬於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的範圍和方式。申請續租時,如果應檢附的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時的文件相同,可以在申請書中註明參用原申請文件,這樣就可以免去檢送相關文件,也免去依據前條第四項的規定辦理。例如,如果原申請文件中已經包含了必要的文件,並且沒有任何改變,申請續租時可以在申請書中註明參用原申請文件,就不需要再提供相關文件了。 參考資料: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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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依前條申請續租範圍係屬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開發或興辦方式,且其申請續租應檢附之文件與原申請開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