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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開發或興辦時,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議計價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投資;投資權利移轉時,其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2. 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應協議計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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