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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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
- 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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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根據前一條規定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轉讓給其他人。 2.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應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租用了原住民保留地,然後將這塊土地轉租給其他人使用,這就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該土地。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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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