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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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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兩個內容: 1. 根據前一條規定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轉讓給其他人。 2.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應該終止租約並收回土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租用了原住民保留地,然後將這塊土地轉租給其他人使用,這就違反了第一項的規定。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法院可以終止租約並收回該土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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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