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後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按比例分予當地鄉(鎮、市、區)公庫存管,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及經濟發展之用;其租金之管理、運用計畫及分配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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