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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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30條,原住民保留地的租金由當地的直轄市或鄉(鎮、市、區)公庫代收,以用於管理和經濟建設。對於租金的管理和使用計劃,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項條文明確指出租金的收取和運用方式,以確保原住民保留地的適當管理和發展。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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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