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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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之處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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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規定,在處理原住民保留地天然林產物時,如果本辦法沒有相關規定,則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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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