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當登記機關受理申請案件且經審查無誤時,將發給地籍總歸戶資料。這表示當人們向登記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時,若經過審查確認無誤,登記機關會核發相關的地籍總歸戶資料給申請人。相關範例可能是當人們申請地籍總歸戶時,若其提供的申請文件完整且符合相關規定,登記機關便會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給申請人。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