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04.23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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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
四、建立地籍資料庫。
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
六、歸戶。
地籍資料由登記機關登錄成電子資料後,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彙送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地籍資料庫。
地籍資料有異動時,登記機關應於當日將異動資料送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彙整後,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以更新地籍資料庫。
登記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核發地籍總歸戶資料。
地籍總歸戶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地籍總歸戶電腦處理作業系統規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04.2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