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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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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登錄相關地籍資料。 四、建立地籍資料庫。 五、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 六、歸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4條,地籍總歸戶程序包括以下六項: 1. 整理地籍資料:整理和彙整相關的地籍資料。 2. 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與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查核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以及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3. 登錄相關地籍資料:將相關的地籍資料登錄到系統中。 4. 建立地籍資料庫:建立地籍資料的資料庫。 5. 地籍資料異動及傳輸:處理地籍資料的異動並進行相應的傳輸。 6. 歸戶:將相關的地籍資料歸戶整理。 根據資料,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地籍總歸戶,並建立地籍資料庫,以完成整理地籍資料的工作。同時,需要查核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以及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這樣可以確保地籍資料的準確性和合規性,並方便資料的異動和傳輸。 參考資料: 國土測繪圖資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內政部全球資訊網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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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地籍總歸戶,應以電腦處理方式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一、整理地籍資料。 二、查校所有權人、他項權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