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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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所定地籍資料包括如下: 一、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二、地價資料: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日期。 三、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有管理人者,其管理人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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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3條的規定,地籍資料包括登記資料、地價資料和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其中,登記資料指的是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登記資料,包括標示部、所有權部和他項權利部的資料。地價資料則指申報地價、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和公告日期。而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則是指權利人類別、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和住址,如果存在管理人的話,還包括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和住址。 根據資料來源,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的第3條規定如上所述。此條款明確列出了地籍資料的內容,包括登記資料、地價資料和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資料。這些資料是地籍總歸戶的基本要素,用來確定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登記狀況、價值和相關權利人的身份和資訊。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公告地價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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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