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2條,地籍總歸戶是指將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內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的地籍資料歸戶處理。在辦法中對同一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人的認定方式有以下規定: 一、自然人:以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編號是否相同為依據。 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是否相同為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籍資料中的同一所有權人為一位自然人,那麼該自然人的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必須相同。又或者,如果該地籍資料中的同一他項權利人為一個法人團體,則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或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編號必須相同。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本身,具體在第2條中有提到的規定。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