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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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5條,辦理地籍總歸戶時,直轄市或縣(市)登記機關應詳細查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和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如果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沒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登記機關則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方式給予編號。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辦理地籍總歸戶時所需的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的測量圖、登記簿謄本或提領記錄等文件。此外,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還有其他相關條文,如第6條規定了地籍總歸戶的程序和期限,而第7條則規定了地籍總歸戶的生效日期。
- 改良物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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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